商標註冊

「可是,謝先生,我這個名字用很久了,365天二百個位子也經常客滿,算是小有名氣了,你說要換名,這……」

「老闆,我可以理解您的心情,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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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對話,一個月大概會出現三次,通常是老闆經營好一陣子了,短則數月存活下來的店家,長則數年經營有成的一方之霸,終於想到要註冊商標,委託我辦理相關業務,結果檢索結果一出來,存在別人持有的近似或根本一模一樣的註冊商標,我通常都得向老闆報告這件事情:「建議這樣是得換名字,不然別說申請註冊無望,如果持有商標的對方要來告人,我們不可能贏。」

通常很高的機率就會出現前述對話,「我對這名字有感情」、「我明明就是先用的」、「我也算是小有名氣」,說實在的,我是真的能夠理解這些因素,但是台灣商標講究的是「註冊主義」,註冊商標的人就會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任何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的狀況,即便老闆您才是第一個使用的人也是一樣,都很可能是侵權,負有刑事及民事責任,前者有前科,後者要賠錢。

所以這和我是否理解、是否體諒無關,商事法可不像死刑和教化可能的爭論,頂多對方要的賠償金不高,但是招牌、menu、杯盤、包裝、名片、粉絲專頁、網站,所有看得到品牌的廣告行銷手段,全部都必須將侵權名稱換掉。

回頭來看,一開始就請您下定決心換名字,雖然也得更換這些硬體,但保證免去訴訟之累,說真的,我講的心安理得,一點都不會覺得我在勉強老闆您咧。

如果自始至終沒產生相關爭議,我為您拍拍手,您強運;如果遇到爭議,我為我自己拍拍手,因為我可以賺的比普通申請案更多,也多了一個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可以造福更多老闆免於爭訟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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