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4年台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代碼比對分析
智慧財產局近日公佈有關台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統計資料,請參考連結: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6791&ctNode=7127&mp=1。
自民國93年7月1日專利法修正新型專利審查方式,通過形式要件即可取得專利權,此種審查方式也造成外界對於新型專利的諸多誤解,認為新型專利不 具實際效用,僅僅是登記制。然而專利法另有規定,因新型專利權未經過實體審查,專利權人如遇行使權利(例如處理仿冒、侵權問題),應 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技術報告雖不等同實體審查,但報告結果會給予每一項專利範圍代碼,代碼共有1~6號,其中6號表示「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 之先前技術文獻」,倘若以該項專利範圍處理侵權問題,在法律及權利上,新型專利會站得住腳,可攻可守。
台灣新型專利若配合技術報告,於權利行使時並不會比發明專利差,雖然保護年限較短,但審查速度較快,費用較低,在眾多領域都可以考慮以新型專利大 量布局。
根據智慧財產局近日公佈資料,自民國96年至104年度數據顯示,全部請求項為代碼6之件數佔總件數僅 54.3%,若 加上至少一項請求項為代碼6,也僅佔 67.9%,這還只是「有申請技術報告」的新型專利 統計資料,並非「所有」新型專利都有申請技術報告,也就是說,該佔比可能更低。但由於新型專利需配合技術報告,技術報告類似實體審查,那麼在撰寫 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時就更應該注意事務所的撰寫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