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普及系列~ 著作權法大翻修 店家播CD音樂得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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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大翻修 店家播CD音樂得付錢
中央廣播電台作者楊文君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6年1月13日 下午5:38 
隨著數位科技日新月異,現行的著作權法已難涵蓋所有層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13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全盤修正一半以上的法條,未來理髮廳或咖啡廳播放CD、銀髮族每天在公園跳舞所用的音樂、遠距教學等,只要有營利性質,都需要付費使用。智慧局預計近期將召開公聽會,3月送行政院審查。 
著作權法自1998年以來就未大幅度調整,為跟上網路等新媒體發展的腳步,政府今年全面翻修,近期將召開公聽會,預估3月送行政院審查。  
在翻修的重點內容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例,咖啡廳、理髮廳常會利用收音機播廣播或音樂CD,未來修法後,由於廣播電台已付過唱片公司權利金,所以不會再向店家收取,但播CD就要取得法定授權,使用報酬可自由磋商。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說:『(原音)音樂產業會認為說咖啡廳有好的音樂會增加你的營業收入,所以才會定義說公開演出的時候還是要得到我的同意,所以我們就透過行政解釋說播廣播不用付錢,但自己挑CD這種還是要付錢。』 
此外,銀髮族每天早晨播音樂跳晨操、線上遠距離教學,只要涉及營利性質,都必須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  
日前較有爭議的「偶然入鏡」及「詼諧仿作」則不另外規定,回歸司法機關個案判定。  
智慧局表示,若使用人與著作權人有紛爭,可先由智慧局調解。若交由司法機關審理,則可能依公開演出權規定,會面臨民事及刑事責任,最重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75萬元。
看起來是新法,也是有民眾會覺得這一直都在講,根本不可能立法成功…… 事實上,不管是不是18年前就有在喊修法,著作權法向來規定「必須取得授權」,之所以沒事,是因為沒有權利人真的敢去警告人家侵權啊……

我來普及一下:


營業場所播放CD給顧客聽音樂

智財局新聞稿: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所購買的CD,只有取得該CD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CD內音樂著作(詞或曲)之著作權,如果在營業場所播音樂給顧客聽,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且播放音樂可增進氣氛,有助吸引顧客,修法前亦同,因此修法前後均應取得授權,法規並未更動。

簡單來說,這邊根本沒有修法,我講真的每個買CD在店裡播的店主們,都應該小心。只是說在臺灣社會裡頭,要是真有權利人這樣大動作抓侵權,大概也是被罵到臭頭,換句話說,這是權利行使手段的問題,不是權利內容的問題。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

智財局新聞稿:現行法對於營業店家播放電視、廣播,以往用行政解釋認定是單純開機而不涉著作利用,因此常發生爭議,故修法草案明定店家如利用一般家用設備播放者,只要沒有另外拉線或分線(例如新增喇叭數量),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修法草案係將店家行為之合法性更加確定,未增加付費的義務。

白話文,修法根本是明確的在著作權法裡頭為店家找後門,即便麵攤開電視有助於生意,都還是利用修法草案中的「硬體規定」幫老百姓找退路合法。

在公園跳舞健身播放CD音樂

智財局新聞稿:在公園播音樂亦屬公開利用音樂之情形,現行法只有非經常性活動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如果是每天早上公園跳晨操等經常性活動播音樂,而沒有取得授權,就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本局在此次修法草案考量其對社會大眾生活之影響,並兼顧音樂創作人之利益,刪除刑事責任,只要支付合理的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即可使用。

淺白翻譯,現行法規規定,如果這種活動是非經常性的,比方說每週一堂課,而是偶發的,就不用取得授權。但要是經常性的,就必須取得授權,你沒看錯,這一點修法前後都沒有變!修法反而是將刑事責任拿掉,不用去坐牢,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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