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普及系列~ 註冊商標、公司及商業登記

隨著平板及智慧型手機的盛行,企業 logo 也需要因應行動裝置變化,必須隨之重新註冊,宛如有機體

完成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什麼還需要商標?

先來看看三種法規規定。

公司法規定: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商業登記法規定: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
商標法規定:
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看似保護了自家企業的名稱,但事實上,這樣的規定並沒有罰則,充其量是阻止了相同的公司或商業名稱進行登記,何況「 XX 興業」及「 XX 實業」在公司法來看,是不一樣的名稱,依法後登記者仍然可以核准。對於保護品牌名稱「 XX 」二字,實際上並沒有很強的效力。

註冊商標則不同,商標一經註冊便取得「專用」的權利,我可以用,同時,我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商標權利範圍與另外二種法規不可同日而語,甚至我經常戲稱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就是向政府報告,我要開店了,請定期來抽稅……

既然商標權效力極強,註冊商標當然無論企業大小、草創盛大與否,都必須時刻注意的問題,諸如創業之初,便因為誤用他人註冊商標,致使多了一筆換招牌的開銷,這還算小事,要是終於盛大起來,才發現原來早已是他人註冊商標…… 這可不是罵商標權人是商標蟑螂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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