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普及系列 ~ 一個商標夠不夠?
我常講,公司或商業登記並不保護品牌,充其量就是向政府報告:可以準備向我徵收特定稅收了,而對品牌保護具有最大用處的,就只有商標權。不過,在全國範圍內只有你能專用特定商標,這權利範圍其實很大,通常實體財產權比較容易界定,例如買了棟台北的房子,高雄人也得知道那是你在台北的房子,就所有權移轉這個法律事實,我國以公示登記制度來配合。
試想一個問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行業種類這麼多,比方說我們做一筆小生意專賣紅豆餅,註冊了商標權,卻要賣汽車、單車或清潔劑的人都不能用,就法律制度和社會成本的極限來說,強人所難,再者,商標權的設計概念是在於保護消費者,得以一看到商標就想到商品或服務的提供來源,如果看到紅豆餅的商標,卻聯想到特定清潔劑,實則倒果為因。
這時候就必須思考商標申請策略。
以咖啡廳商標權為例,商標法律制度根據尼斯分類編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洋洋灑灑將三百六十行分作45類,以大方向來看分作商品及服務:
試想一個問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行業種類這麼多,比方說我們做一筆小生意專賣紅豆餅,註冊了商標權,卻要賣汽車、單車或清潔劑的人都不能用,就法律制度和社會成本的極限來說,強人所難,再者,商標權的設計概念是在於保護消費者,得以一看到商標就想到商品或服務的提供來源,如果看到紅豆餅的商標,卻聯想到特定清潔劑,實則倒果為因。
這時候就必須思考商標申請策略。
以咖啡廳商標權為例,商標法律制度根據尼斯分類編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洋洋灑灑將三百六十行分作45類,以大方向來看分作商品及服務:
- 吃得著摸得著的就是商品,咖啡廳的商品通常有什麼呢?咖啡豆、咖啡飲料、輕食等,這些就屬於商品。
- 服務則較為抽象,簡單來說咖啡廳提供了一處所在,讓消費者休憩哈拉喝咖啡,這就屬於服務的範疇。
一般來說,多數剛開始初期經營的咖啡廳通常以出杯為主,近期雖有不同元素加以整合,例如藝術、選物、自烘等不同商品或服務,但咖啡及咖啡廳還是最基本的類別。
類別,對,在商標法的設計裡頭,如果要保護咖啡及咖啡廳,那麼就得分開註冊二個商標權,不過可以理解的是這聽起來實在很像事務所要多賺老闆一件錢的招式,坦白講,確實如此,但是從商標權類別的保護結構來看,這種多類別的申請策略才是合理的。試想,如果你只有註冊在咖啡廳類別,而我卻只用你的品牌來賣咖啡或飲料,不開咖啡廳,法律上行得通嗎?雖然你可以用咖啡廳商標加以爭執,但依舊不如直接擁有咖啡飲料類別商標來的堅實。那在現實這樣買賣,行得通嗎?怎麼行不通,你我都曾經在網路買過東西,桌上拿柑,輕而易舉。
在有更好的制度之前,在我們一番事業闖出名號之前,請務必將申請策略、保護範圍及預算等,多方考量進去,開店很多事情得忙,商標申請註冊程序算是簡單的了,但裡頭學問不少,開店做生意勢必得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