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商標的聲明不專用

一則有趣的新聞,「僅此一家?都叫「義麵坊」 業者:分家無瓜葛」:
連鎖的義麵坊台北有不少分店,不過位在大直的義麵坊卻標榜僅此一家,沒有分店,但明明都叫義麵坊,這是怎麼回事?店家澄清是拆夥了,不過比較一下大直和忠孝兩家分店,用的是同一個商標,只有菜單略有不同,消費者也很難分辨得清楚。 
……民眾:「我是覺得會搞混,因為它整個商標上面看起來,就是分辨的差異度不大,有點搞混,下次看到另外一間會覺得,那我吃的是哪一間?」 
民眾霧煞煞,明明是一樣商標,卻吃不到想吃的菜色,業者強調義麵坊商標早已註冊,後來分家,各自成立分店,對於民眾疑慮兩家店都在,店內澄清解釋,名稱相同鬧雙包,也意外掀起話題。
有註冊商標,卻讓另一間店繼續使用相同商標?這就讓我覺得疑惑了,老闆人這麼好?不論老闆之間有什麼協議,單純從法律層面來解讀這篇新聞,要不然商標權人花錢註冊商標,卻無法行使權利就好笑了。



一、大直店及忠孝店使用的商標為何?


google 之後,就可以發現二家店的在招牌上使用的商標 有些不同,大直店的用法請參考此篇文章的照片,顯然是「CASA DELLA PASTA」及「義麵坊」二種文字的組合運用。忠孝店則是另外有個「設計圖」與「CASA DELLA PASTA」、「義麵坊」三者組合使用,可參考此篇文章的照片

二、雙方商標是否皆有註冊?


忠孝店的商標在民國94年便已經註冊,但是在「CASA DELLA PASTA」及「義麵坊」的部份聲明不專用,這對於商標權利範圍會有些不利的影響,容後述。大直店的商標則並未註冊,從實務來看,註冊核准的機會也不高(這部份容後述),與忠孝店近似之處在「CASA DELLA PASTA」及「義麵坊」,設計圖則未使用。


忠孝店的註冊商標資訊

四、雙方使用方式是否有侵權之虞?—兼談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以之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所以商標「整體」若具有識別性,便具有前述功能,進而核准註冊。但是哪個做生意的不希望商標能夠將與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或產地的說明,甚至是廣告標語加進商標當中,雖然商標整體觀察具有識別性,能夠核准註冊,但是該說明或廣告標語便有可能因為不具識別性,而需聲明不專用。

商標需聲明不專用的部份會隨著社會變遷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有所差異,有些是因為商標部份文字是指定商品名稱,所以無須聲明不專用,但仍然落入不專用範圍;有些則因為是廣告標語、品質說明,可能讓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故應聲明不專用。

左列商標摘錄自智慧財產局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這個商標指定使用於五仁酥餅、牛軋糖、月餅等商品,「SINCE 1968」為事業創辦年代的表示,為各行業廣泛使用的不具識別性文字,無須聲明不專用;「好餅來自真功夫」則有製餅技術扎實、根基深厚之意,為商品品質、特性的說明,少見同業或公眾用於說明糕餅商品,須聲明不專用。針對商標不專用的部份,他人可以將其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行業中,而無侵權之虞。

大直店的商標只有「CASA DELLA PASTA」及「義麵坊」,且未經註冊,又因為忠孝店註冊商標時,已聲明「CASA DELLA PASTA」及「義麵坊」不專用,大直店日後要申請註冊的核准機會也很低了。回過頭來看,大直店這樣使用忠孝店聲明不專用的部份,在法規而言,並無侵害商標權的疑慮,不過消費者仍然有可能混淆誤認。不過,對於店家來說,混淆誤認可不一定是壞事。

五、有關產品、功效、品質或廣告用語是否要納入商標申請註冊的圖樣?


作為簡單的結論,聲明不專用制度在於審查時預先對未來商標權利爭議問題打預防針,對權利人而言,未來審酌商標識別性時,仍以「整體觀察」為考量,所以為了日後使用方便,並減少爭議,商標圖樣應力求簡潔,並將設計圖及文字拆開申請,廣告用語則另外於使用時加上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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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TIPO出版品)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TIPO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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