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標權看行銷

商標與行銷息息相關,相輔相成,沒有行銷就無法強大商標權利,沒有註冊商標,就是再大力行銷,都很有可能是為人作嫁。

設想情境:
某甲見現在市面上的咖啡沖煮器材皆不甚理想,某日靈光一閃,開發出一套創新萃取系統,並申請專利,名稱定為「陣列式咖啡壺」,又因該壺的陣列設計前所未見,某甲見攻下咖啡器材市場指日可待,遂將「陣列」二字註冊商標,全心投入經營。 
十年過去,某甲事業有成,陣列式咖啡壺在咖啡產業佔有一席之地,某甲並不以此自滿,仍持續改良咖啡壺並申請專利。某乙見第一代產品專利已經過期,便略為變更設計,投入生產,在廣告 DM 上印有「陣列型咖啡壺」等詞彙,某甲認為某乙此舉有侵犯「陣列」商標權的可能,找上了商標事務所想瞭解瞭解……
某乙有沒有侵權?這個問題在實體財產權很簡單,比方說,買支筆,所有權的範圍就是該支筆,商標權並非如此,其權利範圍建立在「識別性」,識別性越強,保護範圍越大,越能夠防止他人有意無意搭上商譽便車。舉例而言,有人分別以「麥香濃郁」及「麥香出品」等作為茶飲料廣告,後者的「麥香出品」顯然是要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該茶飲為「麥香」生產販售,被判斷為侵權的可能性極高,而前者「麥香濃郁」若判斷為「單純說明產品性質」,便沒有侵權,但若「麥香」商標知名度極高,識別性極強,則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冒用他人商標」,屬侵權行為。

註冊商標之後,行銷的使用方式會直接的影響該商標權利範圍,用的好便是擴張,用不好就很弱勢。據此,前述情境的討論可以分作下列二種情況:
  1. 某甲大力推廣「陣列」二字商標,在相關行銷廣告及產品上皆可見「陣列」商標,相關產業及消費者一看到「陣列」,就知道是某甲所出產的咖啡沖煮器材,具有強大識別性,在這樣的條件下,某乙的「陣列型咖啡壺」便有可能被判斷為侵權。
  2. 某甲並未大力推廣「陣列」商標,使用方式僅以「陣列式咖啡壺」作為產品名稱,對相關產業及消費者而言,「陣列」無法令人帶有「就是某甲出品的器材」的印象,這種情況的商標權利範圍就會縮小,某乙的行為可能不具侵權責任。
註冊商標之後,對於使用及維權應多加注意,權到用時方恨少,從商標權看行銷,那不只是品牌價值的累積,更是法律上對自身權益的積極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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