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問題:著作的平面重製及立體重製
人手一機,不管是相機或手機,拍照上傳社交網站的需求日漸增加,甚至出現了將 instagram 照片及評論組合成一幅作品的案例,隨著科技進步及社會演化,這一類的著作重製的前沿問題只會越來越多。為創作分類並非現在的主流,冠上跨界一詞我看創作者也只是屈就,法律卻很依賴類型化,二者之間是該相輔相成。
根據標題,先來將問題類型化:
- 將藝術品拍照後,拍照者是否侵害該藝術品創作者的著作權?轉載該照片則可能侵犯哪些著作權?
- 將平面著作做成立體形式,是否有侵害該平面著作權的疑慮?
問題1 牽涉的狀況不僅止於將立體雕塑拍攝成照片,在我國美術著作包括了「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並不刻意區分立體或平面。
拍照這個動作又可以區分為是否有創作意圖,其牽涉的著作權範圍不同:
- 拍照者沒有創作意圖,僅是單純重現藝術品的內容,拍照者必須得到該藝術品創作者的同意,但這張照片則是藝術品的重製物,其並不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疇,換言之,轉刊照片僅需獲得藝術品創作者的同意,換言之,這個狀況下只有一個著作權。
- 拍照者具有創作意圖,比方說街頭攝影,那麼除了拍照者必須得到該藝術品創作者的同意,轉刊該照片的轉刊者則必須得到該藝術品創作者及該照片拍攝者的同意,也就是說,這個狀況下有二個著作權要注意。
有個例子可供參考,布列松(Henri Cartier-Bresson)曾經為賈克梅蒂(Alberto Giacometti)拍攝過一張照片:
這張照片被視為布列松的藝術作品,拍攝者及馬格南攝影社共同享有照片的著作權。而下面這一張就不會是攝影著作,僅為賈克梅蒂 walking man 雕塑的重製物,並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
Alberto Giacometti: The Walking Man I, 1960 |
問題2 則更為有趣,主要是因為類型不少,比方說其中一種類型為:一張明信片上的圖樣,有人將其製作成雕塑或其他立體形式,那麼該雕塑創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又其是否必須獲得平面創作者的同意?同樣的,將狀況釐清:
- 將平面著作用平面形式附著在立體物上,例如前陣子被偷很大偷不用錢的查理布朗咖啡館杯子,該杯子就不受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疇僅止於查理布朗圖案。
- 立體物以立體形式僅是單純的再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該立體物僅為重製物,不在著作權保護範疇,例如動漫公仔。
- 立體物上除表現平面美術或圖形著作的著作內容外,另有新的創意表現,這便落入了著作權法「改作」行為,該立體物則為一個新的著作物,其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 依著作標示的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的方法將著作表現的概念製作成立體物者,簡單來說,建築藍圖建成建築物,這樣的行為就沒有侵犯著作權的疑慮。
- 沒有任何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或改作行為,也不是實施的行為,立體物僅係單純吸收美術或圖形著作的概念或構想而製造者,這當然也沒有侵權問題。
雖然將平面重製及立體重製的著作權問題類型化了,但是藝術家腦袋的豐富性,多元媒材的創作可能,挑戰了現今社會的著作權問題,例如影片中的創作形式:
影片中以立體形式創作,但利用錯位及透視,觀看時成了平面形式的創作,其牽涉的著作權問題可就複雜了,要知道,著作權並不保護著作表達的思想、操作方法或原理,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著作權法第 10-1 條),如何保護並鼓勵創作者持續的以藝術探索世界,又能夠和裡的將這些探索的結晶觸動更多人的心靈,法律制度的進化緩慢,這之間的權衡掙扎就是原因。